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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窒息案律师,重庆幼儿窒息案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9 14:07:08

[案例] 几个月前,张先生的7岁女儿因鼻塞到昆明某医院就诊。耳鼻喉科的医生做完检查后,诊断为急性鼻窦炎,需要做治疗。“医生先开了两种滴鼻子的药往鼻子里点进去,又用针筒从药罐里抽了大概20毫升不明液体,注射进孩子的鼻腔。”张先生说,“按照医生当时开具的处方单来看,除了两只滴鼻液,并没有其他药物。注射完拔出针头后,小孩的鼻子开始流血,过了一会,开始呕吐,身上发紫,随即昏迷,处于休克状态。医生立即进行抢救,但效果不明显,后被120送往昆明市儿童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孩子因胃内容物气道吸入性窒息死亡,与医院当时所进行的医疗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本例尸体检验情况、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诊疗经过和死亡过程等综合分析,本例发生胃内容物气道吸入性窒息死亡,与医疗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释法]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表示,首先,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医院诊疗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女童亲属的陈述,尸检报告显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女童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涉案医院为女童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若医疗机构被认定或推定存在过错,则构成医疗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医院一方对女童的诊疗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一是侵权赔偿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根据法律法规计算;二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三是如果当事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失行为,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如医疗机构认为诊疗服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过错,需要自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报记者 陈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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