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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6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7 19: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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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保障公司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

3、职责

3.1管理统括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等。

4、管理规定

4.1原则

4.1.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1.2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现有员工和新录用员工,均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4.2劳动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4.2.1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员工与公司各执一份。

4.2.2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

4.2.3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4.2.3.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2.3.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2.3.3劳动合同期限。

4.2.3.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2.3.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2.3.6劳动报酬。

4.2.3.7社会保险。

4.2.3.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4.2.3.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2.3.10劳动合同除以上条款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3劳动合同的期限

4.3.1新录用人员的合同期限为三年。

4.3.2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执行。

4.3.3新录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续签员工不再约定试用期。

4.3.4劳动合同签订时,需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日起开始履行。

4.3.5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制订、发布的所有管理规定。

4.3.6公司和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4.4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4.4.1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经过平等协商,对员工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公司因工作需要、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内部调整,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除劳动鉴定不能从事外,经与员工协商,可以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4.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决定并通知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4.4.3一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被通知方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4出现法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4.5.1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4.5.2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3由于劳动关系的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5.4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给一方带来损失的,可不承担责任。

4.6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

4.6.1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会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员工的岗位,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

4.6.2员工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公司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月工资最低标准。

4.6.3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依规定要求其赔偿的,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4.6.4合同履行期内,员工享有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种假期和福利待遇。

4.6.5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停工医疗期。医疗期内的相关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6.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员工本人需缴纳的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由公司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4.7劳动争议

4.7.1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而发生争议的遵循以下原则:

4.7.1.1协商解决。

4.7.1.2协商无效,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7.1.3仲裁不服,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7.2公司成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人力资源部门三方面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4.7.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4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8本规定由管理统括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进行修订。

5.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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