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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拘留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07:35:12


速看!这样的情形能够取保候审

涂福昌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其近亲属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一般都会向律师提出争取取保候审的要求。取保候审是怎么规定的?办案机关如何审查呢?下面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法律规定,梳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一、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取保候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此,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均能办理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30天内,认为需要继续羁押逮捕的,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间为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三日),即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为37天。该37天被称为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

1、公安机关“30日拘留”期间的取保候审

实践中,拘留期间取保候审,除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外,还需要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收集固定。一些委托人在公安机关刚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就想取保候审,这时难度较大。在公安机关查清了基本案情,固定了基本证据的情况下,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做出三种处理,第一种是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第二种是犯罪情节较轻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直接办理取保候审;第三种是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第一种是无罪案件,几率不大。第二种情况实践中不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报请检察院决定。当然,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有部分在公安拘留期间直接取保候审的。


2、检察院“7日审查”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间为七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如果不批准逮捕,则由公安机关释放或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应当不捕的情形:

(一)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罪行较轻,可以不捕情形: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比较常见,本律师辩护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转为取保候审的比较常见。


三、批准逮捕后的取保候审

经过“黄金37天”,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再想取保候审,难度相对较大。批捕后,案件继续侦查,需经历公、检、法三个机关三个阶段,如果三机关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则可决定办理取保候审。

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批捕后,检察院有权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的情形主要有:

1、应当变更或释放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2、可以变更或释放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罪轻的或怀孕等法定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存疑的、可能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好处显而易见,也是争取缓刑的有利因素,但二者并不对应,本律师2019年辩护的一个涉黄集团案件,检察院对其中4人不予批捕,但法院对9名被告人全部判决实刑。

并非所有的案件均能取保候审,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理性看待,对于累犯、暴力犯罪、涉黑涉恶涉毒重大案件、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案件,不符合取保候审情形或可能性极小,不应大费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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