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临沧诈骗罪辩护律师网,疫情期间卖口罩诈骗判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21:02:10

澎湃新闻3月14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获悉,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3月13日开庭审理当地首例利用疫情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限期退赔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150510元。在法院认定的其中一起犯罪事实中,李某凯给买家寄去的不是口罩,是薯片。

法院通报称,2020年2月,在云南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李某凯看到人们急需购买口罩,从中窥出了行骗致富的“商机”。他利用公众的急切心理,从网上下载口罩出厂检测报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图片、视频发到微信群,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当地社区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先后有3名被害人上当受骗。

2月9日至11日期间,被害人张某甲在当地社区微信群内看到李某凯发布的口罩销售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其联系购买口罩,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款共13600元。

2月12日到15日期间,骗财心切的李某凯连自己的微信好友李某明也未放过,被害人李某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预付口罩款15910元,被其收入囊中。

2月16日、17日期间,被害人张某月看到朋友圈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添加微信号与李某某取得联系,用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121000元;因张某月多次催李某凯发货,李某凯竟异想天开网购薯片请快递公司封装后寄送至张某月处。张某月经查询追踪快递单号发现物品种类不符,与其协商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临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李某凯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财物,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限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被骗资金共计150510元。

来源:澎湃新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