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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是伤残证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2:48:09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梁新鹏)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构交通事故事实情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并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1月1日,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21年4月7日,陈某驾驶机动车在某厂房大院内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不慎撞上厂房门口的纸堆,纸堆砸到胡某,致胡某受伤。事后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鉴定胡某构成九级伤残。胡某遂以陈某及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索赔26万余元。一审庭审时,陈某出庭对“交通事故”事实予以认可,并称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胡某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一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胡某损失2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合肥中院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时间距离胡某陈述的“交通事故”事实发生时间有一个多月,且主要依据为事故当事人及证人的证言,依据明显不足。胡某受伤严重,但胡某与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并无报警及告知保险公司。同时,胡某与陈某在一审诉讼中均认可“事故”当天胡某系在陈某经营的厂房里从事保洁工作,可见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加之整个诉讼过程中陈某对胡某主张的事实及赔偿金额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甚至不做抗辩,缺少一般诉讼的对抗性。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承办法官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严重存疑。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承办法官多次与交警部门沟通,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经过核查,交警部门最终撤销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胡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目前,该案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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