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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死后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南宁醉酒男子新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01:13:06

转自:南宁晚报

酒这东西,小喝怡情,大醉伤身,甚至危急生命。这不,江南区法院近日就开庭审理了一起 " 喝酒喝死人 " 的离奇索赔案。一场酒局后,家住西乡塘区的男子王某不慎猝死,而失去独子的王某父母将4名酒友告上法庭。喝酒喝死人,能不能索赔?一起喝酒的酒友,要不要担责?答案是肯定的,最后法院判决4名酒友分别担责2% 至5%,总共赔了12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应赴酒局 男子醉酒后引发心源性猝死

今年1月30日晚上8时,家住江南区的李某在微信群里提议去喝酒,后与吴某、韦某、莫某前往西乡塘某烧烤店,并打电话邀请王某一同喝酒。当晚10时左右,王某应约前往。王某到达烧烤店后,5人以玩牌猜码、谁输谁喝的方式助兴饮酒。王某与李某、吴某、莫某4人共饮尽42度的两瓶白酒,每瓶500毫升,韦某则独饮啤酒。

次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5人离开烧烤店,而后吴某、韦某自行回家,王某与李某、莫某相约到江南区吃夜宵,3人吃夜宵约20分钟后离去,行至江南区某网吧时,王某提出需要休息一下,3人遂停下休息。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王某突然呕吐倒地并昏迷,李某、莫某为其清理了口腔内容物,守候在其身边,发现情况有异后,于凌晨2时18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凌晨3时15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现,王某是具有明显心脏病病变的患者,其心脏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9.68mg/100ml,属醉酒状态。而当其处于醉酒状态时,极易诱发病变急性发作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结合其饮酒后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心跳的病历记载及肺出血、肺水肿、多器官急性淤血等急性死亡的病理改变等综合分析,鉴定中心认定王某符合醉酒后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急性发作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心源性猝死)。

一夜丧子 失独父母将四酒友告上法庭

王某是王某某和刘某的独生子。儿子死后,夫妻二人精神受到巨大的打击,每天以泪洗面。二人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当晚饮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遂将事发当晚4名同饮者诉至江南区法院。喝酒喝死人,能不能索赔?一起喝酒的酒友,要不要担责?庭审中,是否存在劝酒行为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原、被告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夫妻二人诉称,4名被告作为成年人共同参与喝酒,在饮酒的过程中有猜码、玩牌等有故意劝酒行为,且4人未对醉酒的王某尽到必要的照顾、帮助、提示义务,致使王某醉酒后心源性猝死。4被告对王某的醉酒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王某的死亡连带承担30% 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4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李某对王某只是一般性邀约,并无强迫性质,4人在饮酒期间也没有任何强制性劝酒行为。在王某身体不适时已对其尽到了提醒、照顾义务,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与四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4被告还认为,王某患有心脏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自身身体状况了解的情况下,对饮酒量没有进行合理把控,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未尽义务 四酒友被判担责赔偿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作为社会交往的一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者陷入醉酒等人身危险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醉酒人充分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否则构成不作为侵权。

本案经鉴定,王某系醉酒后心源性猝死。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充分认知和控制力,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应有充分的预见。但其在饮酒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予注意,未充分预见后果和自我控制,以致醉酒诱发自身疾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对此,王某负有主要责任。

4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所具有的危险性,应负有相互注意及提醒、劝阻的义务,但却疏于履行上述义务,而以玩牌猜码、谁输谁喝的方式相互劝酒,以致王某过量饮酒,因醉酒诱发病变急性发作而猝死,对此,4被告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李某、莫某在与王某吃夜宵及同行过程中,未及时关注王某的身体状况,在王某呕吐倒地并昏迷时,未在其病发的第一时间送医并与其家人联系,逾半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二人没有充分履行对共同饮酒人的照顾、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作为邀请王某参与饮酒的组织者,应负有比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王某平时与其所饮均为啤酒,事发当晚改饮大量白酒,却未加以提醒、劝阻,李某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根据4被告的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5% 的赔偿责任,莫某承担3% 的赔偿责任,吴某和韦某则分别承担2% 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比例,李某应赔偿原告5万元,莫某赔偿3万元,吴某、韦某各赔偿2万元,以上共计12万元。

【法官提醒】

在共同饮酒中,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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