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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算不算诈骗罪,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2 20:24:11


案情:单身无业青年吴某,因有着一张帅气的外表结识了白富美女友田某,靠着田某的资助过着快乐的吃软饭生活,时间一长,田某对自己的“软”男友心生不满,于是每个月减少给男友零花钱,以此激励男友奋发图强,男友痛定思痛后决定向田某动手。某日,吴某谎称自己通过道上的朋友联系了一单大生意,向田某借款两万元,并承诺生意结束后连本带利还给田某三万,田某信以为真,给了吴某两万元,吴某给田某打了借条,当天夜里,吴某把田某哄睡后跑路,音信全无,田某遂报警,警方很快将吴某抓获,经查,吴某并没有道上的朋友,也没有联系什么大生意,他从田某那里弄来的钱全部用于嫖娼,吸毒,赌博。吴某辩称,自己和田某是借贷关系,没有诈骗田某,并且提出有借条为证。

吴某和田某的关系属于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借贷纠纷中有时也存在部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说到了还款期限,却编造谎言拖延的,比如说因经营不善亏损出去躲债的,区分二者的本质在于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行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本案中,吴某没有正当职业,没有稳定经济来源,所以根本不具有还款能力。

第二,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即行为人是否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本案中,吴某虚构了自己要谈大生意的事实,隐瞒了其实际吃喝嫖赌的真相,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

第三,行为人借款后款项的实际用途;

第四,行为人不能还款的原因;

第五,行为人不能够归还借款后的态度;本案中,被害人田某出借款项的行为并非是出于自愿,而是受到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导致,即便是行为人给被害人写了欠条,也只是他诈骗钱财的手段而已,并不能因为借条的存在就认定为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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