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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结婚如何认定诈骗罪,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2 04:42:06

本报讯 记者阮占江 通讯员文兰 女子蔡某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发现,有人曾冒用其身份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其后,蔡某向警方报案并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冒用她身份信息的罗女士及与其进行婚姻登记的彭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

今年30多岁的蔡某是北京人,工作生活都在北京。2019年,她与相恋多年的男友打算结婚,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时被告知,民政系统里她的婚姻状态显示为“离异”。婚姻登记信息显示,2010年2月22日,蔡某与浏阳籍男子彭先生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经过仔细回忆,蔡某想到自己曾于2009年10月份丢失过一张身份证,肯定是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了。尽管蔡某一再解释,但其男友将信将疑,导致当天的婚也没有结成。

法院审理过程中,彭先生如实供述了其让前妻罗女士冒用蔡某身份信息,与自己登记结婚,后又登记离婚的违法事实。原来,蔡某丢失的身份证恰好被当时在北京务工的彭先生拾得。因罗女士当时未婚先孕,又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情急之下才让罗女士冒用蔡某身份,与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彭先生和罗女士表示,愿意赔礼道歉,但对于蔡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要求难以接受。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彭先生、罗女士为逃避国家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的限制,达到领取结婚证之目的,利用原告蔡某身份证,伪造蔡某户口页,由罗女士假冒原告身份与彭先生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被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姓名权,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因此蔡某与彭先生之间的婚姻不成立。

此外,由于原告已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遭受其男友的误解,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彭先生、罗女士以书面形式向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90.5元。

判决生效后,浏阳市法院向浏阳市民政局发去司法建议函。目前,上述两项婚姻登记信息已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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