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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二次赔偿,交通事故起诉二次赔偿流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2 03:03:08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一、 问题的引出

汪某在某日乘坐出租车去医院的路上,出租车与一个货车相撞,致使汪某受伤,经交警判定,货车负全责。在这种情况下,汪某是要起诉全责的货车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起诉出租车公司赔偿责任呢?亦或汪某可以将货车和出租车公司都起诉呢?

二、 相关案例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真实的司法判例“(2020)吉24民再16号”:

本院认为,汪某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择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汪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的张某、王真及保险公司案【案号为(2017)吉2424民初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又于2018年5月29日以张某为被告,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吉2424民初714号】(以下简称“714号”案件),虽然汪某对同一事实两次提起诉讼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本院作出撤销“902号”案件判决,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汪某即以“自己在事故中受伤,已于5月份起诉了出租车合同案”为由向汪清县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诉讼申请撤回起诉,汪某已经选择了违约责任请求权,且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准予汪某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的民事裁定。汪某对“714号”案件起诉时间在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以汪某不应在侵权之诉尚未裁决前再次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作出撤销“714号”案件民事判决并裁定驳回汪某的起诉,对当事人造成诉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撤销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9)吉2424民再2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最高院的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4辑中第258页“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一文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后可再次就不重合的费用提起违约诉讼的观点进行了明确:

“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

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这个问题您明白了吗?简单来说,汪某可以分别以侵权之诉为由起诉货车,也可以同时以违约为由起诉出租车公司,但是货车公司和出租车公司给与汪某的赔偿之和,不能超过汪某实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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