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灿炎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8日15时30分,刘某燕驾驶豫MXXXXXX号轻型箱式货车,沿呼北209国道行驶至呼北XX国道瓦窑沟乡低槽大桥路段时,与刘某民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三轮摩托车又撞到梁某亮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有梁某、姜某昕)相撞,造成刘某民、梁某亮、梁某、姜某昕身体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26日经卢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12244202000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燕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民、梁某亮、梁某、姜某昕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刘某民被送往卢氏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脑震荡、寰枢关节扭伤、腰部损伤、胸部损伤、小腿软组织疾患、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住院治疗16天,2020年11月2日出院,花去医疗费5805.57元、门诊费1317元,合计7122.57元,出院医嘱:1、颈托固定2月;2、定期复查;3、休息两月;4、不适随诊。
事故发生后,刘某燕垫付1000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刘某民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国元保险、刘某燕、张某营(货车车主)赔偿刘某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732.29元;2、本案诉讼费由国元保险、刘某燕、张某营承担。
【判决结果】
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某民各项损失共计:18732.29元(已扣除刘某燕垫付资金1000元)。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近期,有不少当事人咨询同类问题,作为非机动车的弱势一方在交通事故后期处理上存在维权难题,特进行梳理,以帮助更多人解决此类问题。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的是,非机动车一方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实际也是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就是刘某燕驾驶的机动车追尾刘某民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非机动车没有过错,因此由刘某燕驾驶的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机动车一方被认定的责任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或行人可以向谁主张?
机动车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机动车一方包括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如果车辆购买有商业保险,在交强险承担责任限额部分后,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同侵权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燕驾驶的机动车一方的交通事故责任由其交强险保险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即是贯彻以上赔偿原则。
3、非机动车一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权利是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息息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刘某民向机动车保险人、驾驶人、所有人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属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理由获得法院支持。
4、机动车一方责任承担顺序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燕驾驶的豫MXXXXXX号轻型箱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燕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所有人张某营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民主张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金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机动车一方不予赔偿,非机动车一方该如何维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如各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非机动车一方可以根据责任认定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请求交警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赔偿调解。如机动车一方不愿意调解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非机动车一方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如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拒绝赔偿或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受害人刘某民仍可向车辆所有人刘某燕、张某营追偿甚至可以理解为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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