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车子怎么备案交通事故,10月1日施行的新改革措施,遵义交警线上为您解读,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14:16:12

2022年9月27日上午,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民警走进遵义交通文艺广播FM94.1频道,就群众关心的车管新举措进行权威解读。

深化车检改革新举措

非营运小客车10年仅审车2次

节目中,车管所民警首先为大家介绍了关于车辆检验周期调整的具体内容,并对大家热点关心的三大问题进行解答。

权威解读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近日发布深化车检改革新措施,推出了优化私家车检验周期、推进网上预约检验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新措施受到社会各界和车主们广泛关注和欢迎,在此,对大家比较关心的优化私家车检验周期有关问题进行集中答疑。

Q1

优化检验周期新措施主要有哪些调整变化?

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私家车车主车辆保养意识也不断提高,社会各界普遍呼吁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

为积极回应群众期待,适应汽车产业发展、交通安全和大气污染防控形势,此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调整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含9座以下,不含面包车)、摩托车检验周期:

◢ 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第6年、第8年、第10年),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

◢ 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10年内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新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并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需要提示的是,为便利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公安部已在全国推广应用电子检验标志,广大车主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电子检验标志,不需要再申领、粘贴纸质检验标志。

Q2

新措施适用于哪些车型?

此次改革推出的优化检验周期新措施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含9座以下,不含面包车)和摩托车。

有两种情形不适用新措施:一是面包车实际使用中非法改装、客货混装等问题较多,由此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二是免检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对车辆安全性能影响较大,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需要提示的是,车主在车辆免予上线检验期间,应注意经常检查车况,定期到专业机构对车辆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通过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故障隐患,及时维修,保障车辆安全性能。擅自改装机动车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路检路查的力度,一旦发现车辆违法改装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

Q3

如何查询车辆是否享受优化检验周期改革政策?

新措施实施后,广大车主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查询本人名下机动车的检验有效期。同时,为便利群众查询检验日期,公安交管部门设计了“车检计算器”小程序,大家可以登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按照车辆注册登记时间查询检验周期。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您的车辆已经逾期未检验,应当及时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逾期不检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处罚。

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

关于二手车交易新措施,车管所民警在节目中就登记签注、转让登记、临时行驶号牌管理等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2022年9月6日,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二、具体要求
(一)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
对于已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备案的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二)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
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三)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
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个重点

(一)便利企业经销二手车对商务部门备案的销售企业办理非营运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实行单独签注、核发临牌,便利二手车商品化流通。
(二
便利群众查询车辆状态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促进二手车诚信交易、放心消费。
(三)
便利“一站式”办理交易登记。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设立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