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事故案源怎么揽,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08:52:1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起事故

车主为何要事先预付3万元修车款

这3万元是否用作其他用途

与该车辆并无关联的涉案4人为何要骗保

反映问题为何要托私人关系

“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报告

又是如何成为破案重要线索的

看似平常的一起车辆意外坠河事故背后

却隐藏着一个惊人秘密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合力查办的这起案件,成为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件,并于日前入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宝马车落水

疑点重重需核查

“我丈夫经过大半年的反省,把心思放在了修车上,技术精进了不少,生意也越来越好了,感谢检察机关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前,福建省闽清县检察院大厅出现暖心一幕。一位涉案人员的妻子一早赶到闽清县检察院,再三感谢院领导及承办检察官对其丈夫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法院采纳后其丈夫被判缓刑。

这事还要从一年多前说起。2019年4月,福州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个出险电话,对方自称李某,因驾驶朋友的宝马车不慎落水,无法行驶,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定损。

保险公司立即派员到达事故现场登记情况,确认车损险保额为26万余元。保险公司例行启动调查程序,在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后,发现李某的陈述与事实存在诸多出入。

李某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时表示,他是独自一人驾驶宝马车经过河边,因当时车速太快,又看了一眼手机,不小心导致车辆意外坠河,坠河现场仅有他与好友汪某二人。

但监控视频显示,涉案宝马车系缓缓开到案发现场,中途还停靠了一会儿,且现场多人围着宝马车逗留走动,后车辆落水。

是意外还是人为?保险公司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修车厂老板吴某与村民黄某也牵扯其中,遂将李某等4人以涉嫌车辆保险诈骗罪移送至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这仅仅是案件的“开端”。

在讯问过程中,李某等4人始终坚称车辆是意外落水。他们声称吴李二人关系好,见涉案宝马车在吴某的修车厂维修,征得车主林某同意后,李某将车借作迎亲车辆使用。落水后他们还给林某打了电话说明情况,林某宽慰他们说:“车辆有买保险,不用担心。”

从吴某如何帮忙开口向车主借车、借车事由到落水后如何向车主致歉等环节,4人的供述与车主一致。此时,闽清县检察院面临着案件作如何定性问题。

“保险诈骗罪涉及特殊主体,归案的李某等4人并非车主也非投保人或受益人,若无法确定保险诈骗罪主体,案件便无法定案,最终只能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闽清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詹秀林本着“不放纵犯罪”的办案原则,决定再次对案卷进行审查。

“这辆宝马车经常维修,我建议车主走保险程序。”

“车主林某微信转给我的3万元是维修预付款。”

吴某的这两句供述引起了詹秀林的注意,车子问题多为何不是探讨如何修理而是建议买保险?车还未修好就预付3万元,这不合常理!根据相关证据,詹秀林感觉此事可能与宝马车主脱不了干系,但证据尚不充分。

抽丝剥茧

漏犯自首归案

2020年1月,案件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此时,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正在对全市检察机关逐月汇总的“三个规定”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进行例行审查。其中,闽清县检察院上报的一份记录报告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原来,吴某妻子看着自己的丈夫被带走,而真正的获利人林某却安然无事,而且林某还频繁打电话威胁她,让其退还之前他微信转账给吴某的3万元。

“那段时间我连电话都不敢接,我一个人,身边没个男人主事,心里很害怕。”不堪其扰的吴妻担心丈夫要担主要责任,便通过私人关系向闽清县检察院相关领导反映情况——该案主犯未被立案、也未被移送审查起诉。而该领导了解情况后,意识到案件不简单,不仅严格执行了“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迅速依规填报有关情况,并向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作了报告。

在收到填报人报告后,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与填报人、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详细了解反映内容和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两级检察院共同研判,认为车主林某事先预付3万元修车款,并在案发后威胁修车厂老板吴某妻子要求退还,这与常理不符,林某参与骗保可能性较大,3万元可能是林某给付的报酬。

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立即向本院检察长张时贵汇报了该案情况,张时贵当即作出批示,并持续关注案件办理,多次了解进展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闽清县检察院认真核实情况、市院检务督察部门跟进督察落实。

在市院指导下,詹秀林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咨询了骗保常用手段等事项。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如果是骗保行为,投保记录一般会出现异常情况。于是,詹秀林拟好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车主林某投保记录是否异常,并对该案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不久,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补充侦查完结。林某投保记录显示,过去几年林某每年均正常购买两三千元的车辆保险,2019年3月在已经购买保险的基础上,突然增加机动车损失险26万元,次月车辆便落水出险。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吴某通话记录中,也显示从宝马车落水到保险公司出险这段时间,林某与吴某联系得异常频繁。

要夯实证据,吴某口供至关重要。闽清县检察院以案发后林某多次威胁吴某妻子退还3万元作为突破口,同时告知吴某可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最终,吴某内心防线被攻破,承认了与林某密谋骗保,并收取3万元作为报酬,指使李某等人将车推入水中,伪造骗保现场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根据吴某的供述,收集固定了伪造的车祸现场监控录像、林某实施骗保前增加的车损险保单、相关证人口供等证据,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诉林某。迫于强大压力,林某于2020年1月19日投案自首。

真相大白

罪犯均服法

原来,林某经常去吴某的修车厂维修宝马车,时间长了,便与吴某熟络了起来。宝马车在发生一次事故后,林某将车送到吴某的修车厂进行维修。吴某告诉他,这辆车故障太多了,维修费用会很高,并向他提议走保险程序获得利益。

林某想到自己身患鼻咽癌,急需大笔医药费的他已生活困顿,意外之财让他心动,便与吴某一拍即合。

在吴某的建议下,林某通过电商平台为车辆购买了3600多元的车损险,保额是26万余元。保单到手,就等车辆发生意外。想着是吴某提出的建议,林某认为其应有相关经验,便十分放心地委托吴某去处理走保险的相关事宜,并支付给吴某3万元作为报酬。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吴某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他给好友李某打了电话,“有辆车要报废,走保险可以获得一大笔赔偿款,反正是保险公司给钱,我们只要把车开到河里去,给钱的事情你干不干?”

因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又听说有钱赚,李某毫不犹豫地就答应了。按原计划他们需要制造一个车辆意外落水的现场,然而,当李某开着车来到村子附近河边时,望着湍流的河水却突然心生胆怯,“也就给3500元,万一自己受伤或者发生其他意外太不值得。”于是,他决定将车推入水中,没想到车却被石头卡住动弹不得,不得已他喊来同村友人汪某、黄某等人帮忙把宝马车推入水中。事后,李某当场联系了保险公司,按照吴某事先预设好的说词,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定损。

只是帮同村的人搭了把手,汪某等人直到坐上警车也没弄明白自己到底犯了什么事。李某归案后供述,他认为保险是“公款”,车子损毁获得赔偿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违法,没承想稀里糊涂地成了共犯。更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他们的一举一动全都被路边监控探头给记录了下来,后悔已晚。

最终,闽清县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及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黄某、汪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及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刀刃向内

延伸监督触角

该案是福州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件,并于日前入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闽清县检察院分管领导及时填报报告,为后续开展追诉创造了前提条件,也从维护司法公正角度验证了两级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取得的成效。

严查把关,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是福州市检察院每个月例行重要事项中的一项,“目前已经形成常态工作机制。”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主任陈玉梅表示,2019年以来,福州市检察院领导带头签订《不过问、不干预、不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承诺书》,带头记录报告“三个规定”重大事项18件,带动两级检察机关院领导积极填报,形成一级带一级良好工作氛围。

强化监督刀刃向内,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会定期、不定期抽查记录报告内容,发现填报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把审查记录报告内容作为延伸内部监督触角的重要抓手。倒查近年来被查办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发现和纠正2015年以来5名违法违纪人员同时涉及违反“三个规定”记录报告问题,将是否违反“三个规定”作为查处违反检察职责案件的必查内容,对手头线索进行全面排查。

截至目前,福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闽调研讲话要求,填报数量位居全省首位,共记录报告重大事项521件,两级检察院领导分别记录报告“三个规定”重大事项36件、243件,两级检察院主要领导均消除“零报告”。

落实落细“三个规定”

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时贵

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这是一起充分彰显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取得成效的典型案例。

一段时期以来,少数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后,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老乡、熟人等关系,打探案情、说情干预,严重干扰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手段。“三个规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坚持不懈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回到这起案件本身,通过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至少彰显三个方面良好成效。

? 首先,本案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强化政治自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具体表现。2020年以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先后20多次对记录报告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强调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关键少数”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填报“三个规定”,有助于“绝大多数”形成填报自觉、落实好“逢问必录”,促进涵养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

? 其次,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通过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强化检察权内部运行监督制约,成功追诉漏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中涉及的“三个规定”登记事项,并不属于干预司法、插手案件范畴,实质上是老百姓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具体讲就是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责。一方面,可以为检务督察部门依规依纪开展调查核实、强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提供抓手;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案源线索,最大限度维护个案公平正义。当然,在这起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涉嫌骗保的宝马车车主起初没有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申请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因此,我们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同时,也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促进人民群众养成遇事找法而不是“托关系”的思想自觉。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增强社会法治观念。

? 第三,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件,体现的是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以求极致作风办理精品案件。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检察履职必须坚持系统思维”。这起案件成功办理的背后,是检务督察部门和案件具体经办部门通力协作、市检察院和闽清县检察院上下一体接续监督的结果,正是我市检察机关践行系统思维的生动实践。本案中,若检察机关仅仅登记一下当事人陈述情况,可能就没有后续调查核实、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环节,也就不可能进入追捕追诉程序,更不可能办成精品案例。

“三个规定”看似只是一项制度措施和纪律规定,实则是司法为民的客观要求,必须抓住不放、寸步不让,持之以恒抓细抓长。现在,越来越多检察人员从“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变为“我要填”,“逢问必录”习惯正在养成。我相信,只要久久为功抓落实,“海晏河清”司法大环境就会形成。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周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