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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1:46:10


无效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可撤销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相同的。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直接法律后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自始指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没有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 人身法律关系看:既然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没有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双方的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不承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因此有关权利义务比照同居法律关系处理。例如:如果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当然,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即“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以尽较多扶养义务人的身份分得适当的遗产。

3、 从财产法律关系看:既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所以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适用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规定。

具体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置原则是:首先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若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其次、若没有约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第三、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主要考虑到有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情,其以为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并对该婚姻付出,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并无过错,股人民法院在财产处理时,应当适当找过无过错方,对无过错的一方可多分财产。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对于同期期间所得财产归属问题,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个总的原则:就是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先推定共同所有。如果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应当举证证明。

有一点应该注意: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重婚一方的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 亲子法律关系看:虽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但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双方同居期间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一句话,父母的婚姻是否有效,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5、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款。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有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只存在于离婚纠纷中,《民法典》实施之后,增加了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这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仅限于无过错方,有过错方不享有这个权利;若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双方均不享有该权利。

(2)、关于无过错方的判定,要结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需要个案具体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因受胁迫而撤销婚姻的,这里的无过错方自然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3)、过错方主张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因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而受到损害,而且自己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该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

(4)、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程序只能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5)、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何时主张请求呢?可以在作为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请求撤销婚姻时一并提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损害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自始没有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由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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