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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本质是什么法,净身出户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16:12:09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听说“净身出户”之类的说辞,很多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为了维持婚姻,在协议书上面费尽了心机,但对于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有些人认为你先犯错了,所以要求你“净身出户”是合理的,是这样吗?这种“出轨处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一方出轨,就能要求其净身出户?

不少公众误认为,只要一方出轨,就可以让对方分不到一毛钱,净身出户,然而这是错误的认知。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均分。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通常意义下的出轨仅仅是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很少有人会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这个严重程度,法律上规定的有过错,并不是我们老百性理解的与其他异性有暧昧、一般的出轨行为,而是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且需要有非常确切的证据证明才会对当事人进行法律上的苛责与负面评价!也就是说出轨很难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过错,所以仅仅以出轨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而且,即使一方出轨导致离婚,也不一定导致离婚财产少分或不分。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均等分割,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出轨证据属于法官酌情考虑的证据。有很多出轨受害方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出轨的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事实上,无论出轨方构成哪种形式的出轨行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并不大。

“净身出户”其实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根据现有法律,没有“净身出户”这一法律后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只是适当倾斜,不会幅度过大,过错方净身出户在判决中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二、是否可以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达到净身出户的目的?

在夫妻离婚纠纷中,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在无法达成一致协商的情况下,除按一般规定的由夫妻平均分配外,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上述情形“不分”,但请注意,法条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且基于保障及平衡各方的财产权益,完全“不分”财产的适用是相当谨慎的!

三、怎样才能达到净身出户的效果?

要想达到净身出户的法律效果,一是通过双方在婚内签订协议,明确协议的分配方案,明确财产归一方所有;二是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全部所有,另一方不分割任何财产,否则,法律上并不会判决任何一方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民法典》里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人依据的只是忠诚义务的条款。因此,该协议通常被称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净身出户这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比如协议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民法“法无禁止及自由”的原则,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在双方自愿平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订立,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忠诚协议要注意区分财产处分行为还是损害赔偿的约定:

1.“净身出户”常表现为出轨方在离婚时,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财产分割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离婚时反悔,应认定为财产分割约定不生效。

2.忠诚协议以一方出轨作为违约行为,净身出户为给对方的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法院一般根据《婚姻法》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尤其是后者,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额。

因此,关于忠诚协议约定最好明确为赔偿损害,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即使这些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且判决不同,这些协议仍可以作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而作出。作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应支持在真实和自愿情况下达成的协议。

因此,签署这样的协议至少可以作为提倡对方的“忠实义务”的基础,否则对方基本上不可能“净身出户”。这对夫妇的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已经结束,至少在经济方面有所补偿。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下5种情况,签了协议也没用!

1、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使得忠诚协议无效

这也就是说,只有在协议离婚时“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如果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必须要采取诉讼的手段来离婚时,忠诚协议就是无效的,双方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所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一切判决将交由法院宣判。

2、“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不合法或违背道德

协议内容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关于财产的分配也应该是在合理的范围里。比如说,协议约定男方保证不与前女友有任何联系,否则就给女方签订一张10万元的借条。这样的协议内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首先“任何联系”就不合理,有强烈的主观性,其次签订借条的财产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此借条(借贷关系并不真实存在)不是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3、“忠诚协议”本身并不平等公正

若协议本身只是对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约束,另一人则不在此协议的约束范围内。比如,夫妻双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归、不能私自外出游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约会等,违反就要交“罚金”,而另一人则完全随心所欲。这样的协议内容太过于严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财产分割方式已经严重导致受约束方生活困难。那么这样的协议执行无效,存在一种欺压的状态。

4、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协议无效

即财产分割并非协议签订的本意。比如,在一次争吵过后,为维护和睦,李某向王小姐签下一份协议,称婚后一切财产都无条件给予我的妻子王某,不管以后为什么事情离婚,赵某都净身出户,财产自动转为妻子王某名下,以此协议证明。这样的忠诚协议在后来就没有被支持,因为出具承诺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了稳定关系,而不是为了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其有关财产的承诺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5、协议并非自愿签订

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用于约定婚后两者的义务,合理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签就不结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那么此协议本身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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