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务
日常生活中最易踩坑的5个民法误区,看完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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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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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涉及民法相关规定,从买卖东西、借用物品到邻里相处、侵权纠纷,民法始终围绕在我们身边。但很多人因缺乏基础民法常识,常常陷入认知误区,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他人权益,或自身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维权。法律常识网整理了5个最常见的民法实务误区,结合日常案例拆解,帮大家轻松读懂民法、规避风险。
误区一:“口头约定不算数,只有书面协议才有效”。很多人认为,没有白纸黑字的签字盖章,双方口头达成的约定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实这是典型的认知偏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口头约定内容明确、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备法律效力。比如,向朋友口头借款1万元,约定1个月后归还,若朋友到期不还,你有权凭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但需要注意,涉及不动产买卖、大额借贷、长期合作等重要事项,建议还是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
误区二:“不小心损坏他人财物,只要赔钱就没事”。损坏他人财物确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赔钱就能了事”,具体责任承担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坏的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无法替代的物品(如祖传遗物、独家照片等),除了赔偿财物本身的价值,还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故意砸坏他人贵重首饰,不仅要赔偿首饰价值,若金额较大,还可能被处以拘留、罚款。
误区三:“赠与的东西,想反悔就能要回来”。生活中,很多人会出于人情往来赠与他人财物,比如节日送礼、恋爱期间赠送礼物等,但事后反悔,想把赠与的东西要回来,这种想法是否可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也就是说,若赠与的财物已经交付(如现金、实物已转交)、权利已转移(如房产已过户),且不属于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就不能随意反悔要回财物。比如,恋爱期间赠送的项链、红包,若已交付,分手后不能以“分手”为由要求返还,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该赠与是“附条件赠与”(如以结婚为条件)。
误区四:“邻里之间的小事,法律不管”。邻里相处中,难免会出现噪音扰民、宅基地纠纷、楼道堆放杂物等问题,很多人认为“都是小事,没必要闹到法院,法律也不会管”。其实,邻里之间的这些纠纷,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相邻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若邻居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如长期噪音扰民、占用公共楼道影响通行),你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误区五:“诉讼时效过了,就彻底不能维权了”。很多人听说“诉讼时效是3年”,就认为只要过了3年,即使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其实这是对诉讼时效的误解。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但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会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比如,他人欠你钱,还款期限届满后超过3年,你一直没有向对方主张权利,也没有提起诉讼,若对方开庭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你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权益被侵犯后,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掌握基础的民法实务知识,既能避免自己踩坑,也能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常识网将持续分享更多民法实务知识点、典型案例,帮大家读懂民法、用好民法,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遇到具体的民法相关问题,可关注法律常识网,获取专业的法律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