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一天,重庆人高某骑着代朋友保管的高级摩托车参加一个聚会。高某到达地方后,忘记拔下车子的钥匙。车友邬某看到后,骑上这辆车子去买香烟。买烟回来后,他把车子停下后,也没有拔下钥匙,便给大家发烟。
就在这时,一个姓邓的邓某径直走向摩托车,腿一抬,直接坐了上去。邓某说:“我试坐一下。”
高某还没有作出反应,邓某,发动了摩托车。一加油,片刻间便消失了。
聚会结束了,邓某一直没将摩托车骑回来。高某判定邓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跑了。他便向110报警,想借助警方的力量找回摩托车。令高某想不到的是,警方告诉他:“一个青年人骑着他报警的摩托车肇事了,车毁人亡。”
高某后悔不迭。如果自己今天不骑车出来,断然不会发生这种事情。车子毁了,自己就得向委托人赔偿摩托车,自己只能收回一堆废铜烂铁。更令人悲哀的是,刚刚21岁的邓某,却已经魂魄飞天。
高某心想:邓某的死和自己应该没有关系。邓某骑走摩托车的时候,没经过自己的同意,现场的人们都可以证明。邓某驾驶摩托车时车速过快,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本身也没有问题。交警确定:邓某自己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心想:老天保佑,只要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就阿弥佗佛了。
数日后,高某突然收到一纸法院传票,邓某的父母以高某管理摩托车不当,以致邓某轻松骑走摩托车肇事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要求高某赔偿7万元。
高某不同意赔偿,并向法庭陈述了自己并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没有拔车子的钥匙,不是邓某可以未经高某允许骑车去公路上飙车的正当理由,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高某对邓某的死亡没有过错,驳回了邓某父母的起诉。
邓某的父母没有上诉,接受了一审判决。无理索赔,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代理邓某父母向法院起诉的律师,是否应该反思一下。对于无理索赔案件,能否不再代理呢?当事人的儿子死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够伤心了。邓某的父母向律师咨询的时候,如果律师能够告诉邓某的父母这种官司的风险,邓某的父母怎能既输了官司的诉讼费又输了律师代理费呢:两个伤心迭加在一起,犹如雪上加霜。
好在人心都是肉长的,高某不忍看邓某父母的极度伤心,他主动给了邓某父母一笔钱,以示自己的关心和慰问。高某胜了官司又赢得了人心,这起无理索赔的闹剧终于落幕了。
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邓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1、高某参加的车友聚会,只要是有正常的文明和品德,未经评价允许不会私自去动别人的车子。2、高某未拔掉车子的钥匙,并不是暗示别人可以随便开自己的车子。他忘记拔车钥匙的行为,不是他人可以随意骑他的车子的理由。3、邓某骑高某的车子的时候,未事先向高某打招呼,事发突然,高某来不及阻止。4、邓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私自骑别人的车子是一种侵权行为。邓某明知自己没有驾照,未戴安全头盔,在马路上超出50%限速的要求高速行驶,导致车毁人亡,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这个案件引申出一个“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交通肇事如何定责”的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邓某与高某并不相识,邓某未经高某同意而突然驾驶他骑来的摩托车突然离去,高某来不及阻拦并无过错。高某的车子经鉴定没有缺陷,交通肇事不是车辆引发的。高某并不知道邓某无驾驶证,且邓某未饮酒,也未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或麻醉品,也没有不能驾驶车辆的疾病。所以,法院认定,高某对邓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邓某死亡的案件全过程来看,高某确实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尽管邓某父母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将高某未拔车子钥匙的行为硬与邓某的驾车行为联系起来,因没有法律依据,律师在法庭上说得再冠冕堂皇也没有用,法律讲的是事实,尊重的是证据。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机动车使用人对交通事故应该承担的责任。未经车主同意,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的使用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此类案件判定责任折原则。
其次,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况。
再次,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民法典》第1215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1、自己的车子尽量不要借给别人,因为别人对你的车辆并不熟悉,一旦发生意外,借给别人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官司。如果将车子借给别人,一定要判断借车人是否有驾照,是否有不可开车的疾病,是否服用了影响开车的药物。另外,如果车子有问题,一定不要外借。
2、喜欢车子的人尽量不要随意动别人的车子,欣赏别人的车子时,一定不要发动车辆,更不要开走。驾驶别人的车子一旦发生意外,很可能要承担损害后果。
3、没有驾照一定不要动别人的车子,即使是自己的车子也不要开。
4、不管开别人的车子还是开自己的车子,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要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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