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3日,宣城某地市人民政府(招标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业总公司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承包方),并且在转让书中承诺:“招标方保存承包方原党员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工作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真实身份托管事项,原总公司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建立一个新的公司法人后妥善解决工作中……”。接着该企业推行股份制改革,更名为宣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即此案上诉人),其性质转变成股份合作制。被告人王某、魏某本是宣州某制药业总公司的正式职工;被告人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1998年2月由原劳动局申请办理员工调动手续加入上诉人处工作中。1999年1月25日,上诉人与程某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00年1月1日,上诉人也和王某、魏某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皆为2002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上诉人各自向三被告人下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与此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人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上诉人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附加经济补偿、付款换置职工身份经济补偿等。监察委员会接着做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4116元、程某3632元、魏某4116元生活补助费(实则经济补偿),驳回申诉三申诉人的其他投诉要求。该公司对于此事裁定不服气,于2003年4月24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觉得: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被告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标准发生,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员工经济补偿。但国有企业职工与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团组织创建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及其集体所有制公司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实行在其中相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程某、魏某与上诉人签订合同时,原告的特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它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因此上诉人与三被告人劳动合同期满后,上诉人可以不用付款被告人经济补偿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知请驳回申诉三被告人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医院应予支持。虽然被告人王某、魏某在上诉人改革前已经是上诉人员工,但原宣城某地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其前身即制药业总公司时,约定了由该市人民政府保存上诉人企业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真实身份保存的核心并不是上诉人。被告人程某加入上诉人企业时,上诉人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的理由。故被告人辩驳上诉人应留下其国有企业职工真实身份、规定上诉人付款其经济补偿及附加经济补偿、驳回申诉上诉人诉请的建议不予采信。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诉被告人规定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分析
此案所争议的通常是劳动合同解除后应不应该发送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问题。经济补偿指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公司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制造前提下员工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附加经济补偿就是指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按规定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的发送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数额的50﹪付款附加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凡属国有企业职工与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团组织创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集体所有制公司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工作企业需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因合同期满而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归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状况,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理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自己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大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自己基本工资”。劳社部政策研究室劳方法[1996]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要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是被告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标准发生,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员工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基于企业重组后,紧紧围绕劳动合同书所引发的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吵所属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公司是不是给付员工生活补助费难题。根据上边的剖析,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务必付款生活补助费的,其公司性质应当是国企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司,而此案原告的公司性质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人李、魏在企业重组时虽被保存了原机关人员真实身份,但依1997年6月3日改革时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承诺,保存承包方机关人员真实身份的核心时出让方即某市人民政府,并非本案的上诉人。对于被告人程某加入上诉人企业时,上诉人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规定上诉人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此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公司不可付款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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